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法制经济 > 正文

    “非法同居”已被替代,同居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

    信息发布者:鲁安新华
    2020-11-11 09:22:40    回复:0    点赞:0

    “非法同居”已被替代,同居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

    鲁安综合服务站



    “非法同居”已被替代,同居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



    首先,我国现在已经没有“非法同居”的概念了。取而代之的是两个新的概念:即“非婚同居”和“重婚同居”。

    其次,这两种同居方式的认定皆不是以共同居住的时间为标准,而是居住双方主要形成了共同居住的状态,即认定其为“同居”。

    非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同居方式指的是同居双方都未经合法的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居住、生活,并且周围的群众都认为双方已经是夫妻的行为

    在之前“非法同居”的概念没有被取消的时候,非婚同居就是我们所称最为典型的“非法同居”方式。之所以这么认为,就是因为我国传统习惯都认为只要男女未结婚,那么擅自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居住就是不合伦理的行为。而现在,该概念已被替代。

    法律后果:

    1.双方不是法定的夫妻,其夫妻关系不被确认。同居双方相互之间不对对方尽法定的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之间不能继承遗产。但其生下来的孩子作为非婚生子,也受到父子、母子关系的保护,对于父母的遗产都享有与其后婚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

    2.对于同居双方的财产处理:一般以同居双方的协议为先。没有协议的,对于其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则处理。比如,房子、车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家具谁买的就是谁的等等。但是,如果有些物品是双方共同购买的,一般来讲就是谁出的价钱高,谁实际在管理来确定该物品归谁所有,确定后,有所有者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重婚同居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同居指的是同居一方或者双方都已婚领证,各有配偶,但依旧以夫妻名义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法律后果

    1.涉嫌犯罪:《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重婚罪中的“重婚”不要求同居双方再进行婚姻登记,只要是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即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状态,即视为“重婚”,涉嫌犯罪。

    该罪本身是公诉性质,但是如果无过错的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与别人重婚的,也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诉变为了自诉)。

    2.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理的原则与非婚同居一样,不再赘述。


    被告不到庭,能否判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方某曾于2010年、2015年两次起诉离婚,均撤诉。2017年6月份,原告方某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原告未提供证据,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8年12月份,原告方某以被告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对孩子不管不问且有家庭暴力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经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法院向原被告的女儿了解核实了相关情况,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裁判结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原告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且在本次诉讼中,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实难看出对双方感情的珍视及为挽救婚姻所做的的努力。应当据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往往也是比较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下,受害方更是以女性居多。一方面她们遭受痛苦,想诉讼离婚,却又无法证明自己的遭遇;另一方面对方常常抵触漠视,不改正、不调解、不到庭。是不是对方不来开庭就不能离婚?这是许多当事人都担心的一个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案件仍然可以缺席审理。最后的结果取决于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诈骗罪婚恋诈骗金额较大仍可判处缓刑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恋爱结婚为名,虚构工作需要等理由,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共计215,901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2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

    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方向】

    本案为婚恋诈骗,被害人与王某熟识。案发后辩护人与王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联系,赔偿并取得谅解。

    开庭前,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王某的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以及家庭情况说明等材料。力图证明可以对王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2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并取得谅解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父亲卖农村宅基地,子女无权说不



    1998年,于某花了2000元购买了同村王某村里的一套房子,后来这套房子一直由于某居住,但于某却把购房协议弄丢了,且这套房子也没有过户。2015年,王某去世,其子女认为父亲卖房子的时候,母亲已经去世,在没有征得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同意下,父亲无权处置这套房子,请求法院确认房子归王某的子女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相关规定,王某的无处分权不是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涉案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且居住多年,基于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情况,于某有理由相信王某能够处置自己的房子,且按照农村习俗,父母一方去世后,所留房屋一般由另一方经管,子女通常不参与处分。因此,王某和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王某的子女无权主张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子女要求确认房子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团队说法

      一般来说,在农村置业过程中,买卖双方均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审查卖方是否有权处分房产、房屋是否有出租、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审查买方的付款能力、借贷能力等,但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因缺乏法治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购房者往往没有能力,也没有意识对房屋的继承情况进行查实,法院不宜当然的适用举证规则,对购房者克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对于这种基于一般家事纠纷所延伸出来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一般会充分考量农村习俗、家庭关系等方面,全方位衡量各方利益,以此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入室抢劫强奸妇女案


    被告人高某某在广州黄埔**制造轰动羊城的“入室抢劫强奸案”,高某周围的朋友都评价高某人老实善于助人。高某的朋友刘某从老家投奔于高某到广州找工作,高某对朋友是提供吃提供住,尽到了哥们江湖义气。时间长了刘某始终没有找到工作,就东转西转的,高某的爱人见此不是个办法,就私下劝高某让刘某顺便找个工作干着,别老转来转去的怕出什么事。果不久刘某邀高某做点大事赚快钱,就要高某物色作案目标,高某先是不愿意,后经不住刘某的诱导,便答应了。

    高某见老乡王某有钱就告诉了刘某,并告诉了王某的上班时间和房屋地点。在王某上午上班走后,高某和王某到王某家,见王某老婆在家,高某怕认出来就回去了,就由刘某一人将房门叫开进房间。刘某进房间后将王某老婆绑起来,到处翻东西,并逼出来银行的密码。由于王某的老婆只穿了见睡衣,刘某遂又起了奸淫的心思,待脱王某的老婆衣服时发现其月经在身,刘某也就作罢(未遂)。此次共抢得6000元。

    此后本案被媒体大肆报道引起广泛关注,黄埔区领导下令无论如何都要破案,定将严惩作案人。很快本案被告破。

    由于《刑法》第26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入户抢劫的”起刑期就是10年并可判至死刑。也就是说再轻也要判10年。本律师接受此案后作为高某的辩护律师,觉得非常棘手,由于法律上的限制,再加上被媒体造出来的社会轰动影响,和领导们的严打犯罪的态度。心里实在是没多少谱。后来经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了解,逐渐思维有了清晰的辩护策略。最后,本律师抓住高某未进房屋和对刘某要强奸妇女没有预见及高某日常生活表现等出发,成功为高某辩取了从犯的情节。因为《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最后,广州**法院判处高某9年徒刑,刘某15年徒刑。



    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软件平台接单,将独自一人坐车的被害人江某某(9岁)由本市某公交车站附近送往某小区。当车行至某中学侧门附近时,杨某某为满足性欲,停车后露出下体欲让坐于副驾驶座的江某某抚摸,遭到拒绝后,又强行对江某某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杨某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车因便捷实用,使用人数较多,发展势头迅猛,但网约车监管漏洞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暴露,网约车司机殴打、杀害乘客等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本案被害人母亲因临时有事,通过手机平台预约打车后,被害人在独自乘坐网约车过程中遭到司机猥亵。本案警示: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这一特点,在无法亲自陪伴时,应尽量为未成年人选择公交车等规范交通工具以保证安全。网约车平台及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车内安全监控技术水平,提高驾驶员入行门槛,加大身份识别力。



    金某通过裸贷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0日,被害人陈某(17岁,在校学生)通过QQ交流平台联系到被告人金某进行贷款。根据金某要求,陈某提供了裸照及联系方式,但金某并未贷款给陈某,而是以公开裸照信息威胁陈某,勒索人民币1000元,陈某一直未付款。金某进一步威胁陈某父母并索要人民币3000元,陈某家人未付款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因金某的敲诈行为,陈某害怕亲朋好友收到其裸照信息,故而休学在家,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遭受严重影响。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金某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可从重处罚。金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结合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朱某某组织淫秽表演罪

    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共同犯罪,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受其家属的委托张恒律师担任其在本案中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年*月至201*年*月,被告人朱某某等分别在郑州市**区****娱乐会所任职期间,该会所在经营期间,为获取更多利润,经与营销部、促销部、娱乐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商议,在该娱乐会所对“促销小姐”按照应聘女子的姿色等条件分别定价,长期公开推广实施“***”“****”“***”等淫秽游戏行为,以达到拉拢客户、提升消费,获取非法巨额利润之目的。

    在案件审理阶段,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等有利情节,应于从宽处理。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被在郑州第三看守所被羁押七个月,最后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及其家属表示满意!



    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鲁安村干部有福气了!

    招商引资更多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网友评论
    声明 本文由乡镇港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乡镇港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乡镇港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